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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产业集团  发布时间:2021-09-13 11:22:0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省政府《陕西省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提升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原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等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28日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规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载体孵化服务能力,助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载体建设的目标是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绩效,向专业化、品牌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第四条 众创空间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其他群体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孵化服务,帮助孵化对象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载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载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陕西省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九条 为有效支撑不同类型创业群体、企业孵化和产业升级需求,陕西省众创空间设置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示范众创空间和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十条 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且至少报送1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拥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具备在孵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和共享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超过50%或数量达到8家。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5%。

  4.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30%以上,且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

  5.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有2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6.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创业导师团队(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示范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批省级孵化载体且良好运营24个月以上或获批国家级孵化载体且良好运营12个月以上,具备1-2个明确的孵化方向和产业领域,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拥有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0个创业工位或20间(含)以上独立办公室。创业工位和共享面积不低于孵化场地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不少于15家。

  4.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50%以上,且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毕业企业总数的20%以上。

  5.具备投资能力或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每年提供服务合作机构不少于3家、获得投融资创业团队或企业不低于5家。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之和不低于总收入的30%。

  6.孵化辐射带动作用明显,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专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20场次。每年组织孵化服务公益类活动不少于5次,受益载体不少于30家或200人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省属企业为依托,有明确发展方向,具备省级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能够聚焦依托企业产业链相关领域,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2.具备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入驻企业(团队)与依托企业属同一产业领域的达到75%以上,孵化服务(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30%。

  4.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拥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专项资金,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且年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5.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达30%以上。

  第三章 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2年以上,并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和创业导师队伍,至少有5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或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不少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在孵企业中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30%。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6.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比达75%以上,且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第十四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一般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或与5G、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五条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陕西省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陕西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以上,且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满足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面积达到场地面积50%以上。上年度入驻企业合计营业收入达到1万元/平方米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和创业导师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6.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达50%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7.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七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与企业销售收入占比应符合享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求。

  第十八条 加速器应有企业动态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运营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开展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申报机构向所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开展实地核查,并公示、公布认定结果。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孵化载体可享受国家、陕西省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50万元后补助支持、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支持、示范众创空间给予50—100万元补贴;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补贴,对条件成熟、功能完备、特色鲜明,且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给予50—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创业研发项目支持;省级加速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孵化载体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填报统计数据。鼓励全省各级各类孵化载体参与统计。

  第二十三条 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给予变更或取消资格建议,经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分类设立孵化成果排行榜,对评估优秀的给予10—30万元补贴奖励;评价不合格的,限期两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五条 陕南、陕北和关中东西两翼省际边界区县、秦岭生态保护区的孵化载体,孵化场地面积、企业数量、知识产权、投融资及收入占比等要求可降低30%。

  第二十六条 在认定过程和日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全省社会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 发展与提升

  第二十七条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鼓励孵化载体参照国家标准建设。支持全省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孵化载体,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孵化载体深度融入“一带一路”、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秦岭生态保护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孵化载体在省内外其他地区设立“异地孵化机构”或“离岸创新中心”,实现科技要素、孵化资源与产业经济有效对接,打造陕西孵化载体特色品牌。

  第三十条 各市(区)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应在孵化载体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利用产业转型升级和闲置物业、老旧厂房改造项目等,建设孵化载体,促进创新创业,部分场地应向创业者低成本开放。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应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促进区域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全省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0日印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高发〔2017〕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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