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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产业集团经营性实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产业集团  发布时间:2015-05-12 12:58:13

 

为谋求校办经营性实体的发展,明确权属、职责,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据《西安文理学院校办产业和其它创收管理暂行办法》,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实体,特制定本办法。

一、兴办、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实体,应具备完整的项目论证报告,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使用学院校名校誉的经营实体,只能是学院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公司,否则不得使用学院名称。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实体,未经学院授权不得借债融资或对外投资。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实体,应有偿使用学校的校舍资源,在不影响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创造效益。

  五、各校办产业实体的财务收支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税法”的要求进行,按时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审查。

  六、利用学院校舍等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校办产业实体,须成本核算明晰,所取得的年度税后利润,85%上交学院财务处,15%作为部门留成,用于部门日常办公和人员奖励等支出。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实体,面向市场对外承接生产服务项目,要规避风险,信守承诺,维护学院名誉,树立良好形象。成本具有不确定性、核算有难度的,将总收入(不含代收款)的10%上交学院财务处,其余90%作为部门留成,用于纳税、开展相关业务以及人员劳务等开支。

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实体,若从事创新性科技项目研发推广、承接校外公益性项目或体现学院“参与、服务地方经济”的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减收或免收相应费用。

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实体,在按市场方式运作的同时,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全力规避风险,避免因经营亏损而使学院承担连带责任。

  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实体的财务收支活动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监管,并定期接受学院的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西安文理学院产业处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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